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55號
PTDV,110,司促,3855,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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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長治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茂  
代 理 人 饒育宗 
債 務 人 潘雲山即李秀蓮之繼承人


      潘星宇即李秀蓮之繼承人



      潘韋潔即李秀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秀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75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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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