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64號
PTDV,110,司促,3764,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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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阮摩西 

      阮金定 




      劉美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阮摩西於民國101 年間邀同債務人阮金定劉美連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
  共計新臺幣26,13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阮摩西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
  109 年11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5,309元
  及自民國109 年10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計算之利
  息和自民國109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阮金定劉美連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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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