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46號
PTDV,110,司促,3746,2021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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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劉遊燕 
債 務 人 潘正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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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