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07號
PTDV,110,司促,1907,2021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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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 理 人 蘇鈺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龔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龔志強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龔志強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 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及電信費 繳款通知。嗣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8 日裁定命其補正「 ①、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20796 元、237 元、6474 元及專案補貼款- 電話費1130元、1888元之依據。②、門號 0000000000之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3961元、21362 元及專案 補貼款- 電話費2418元、1733元之依據。③、門號00000000 00之專案補貼款10763 元及專案補貼款- 電話費897 元之依 據。④、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319 元、6891元及專 案補貼款- 電話費276 元之依據。」。聲請人於110 年3 月 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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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