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27號
PTDV,110,司促,1727,20210430,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曉萱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鄭瑞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鄭瑞章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瑞章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3 月8 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聲 請人於110 年3 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