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149號
PTDV,110,司促,1149,202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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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
債 權 人 陳登文 
債 務 人 馮文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票號:EW000000
   0、EW0000000 ),係於民國109 年11月16日始為付款提示
   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
   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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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