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葉素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 萬4,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 萬3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