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79號
PTDV,109,訴,579,202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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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葉素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 萬4,5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 萬30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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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