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09年度,11號
PTDV,109,消債聲免,11,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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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豐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條例民國100 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 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 日起2 年內,為免責之聲請;本條例107 年11月30日修正之 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 條第2 款、第4 款或第8 款規 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為免 責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6 條 第2 項、第156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觀諸消債條例第 156 條第2 項、第3 項增訂之立法理由分別載明:「本條例 100 年12月12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法院依本條例第134 條 第4 款規定裁定不免責之債務人,雖無再重複進行原已終止 或終結清算程序之實益,惟為使其仍得重建經濟生活,及避 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無論該裁定是否確定,明定其得於修 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聲請免責,爰增 訂第2 項」、「本條例107 年11月30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 法院依本條例第134 條第2 款、第4 款或第8 款規定裁定不 免責之債務人,雖無再重複進行原已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 實益,惟為使其仍得重建經濟生活,及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 決,無論該裁定是否確定,明定其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 2 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聲請免責,爰增訂第3 項」等語, 足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係因 同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於100 年12月12日修正、同條例134 條第2 款、第4 款、第8 款於107 年11月30日修正而增訂, 使遭依修正前規定而裁定不免責之債務人,得無庸再重複進 行清算程序,而為免責之聲請,但又為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 決,乃規定需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為之,則以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自100 年12月12日至今乃經 歷2 次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 條第3 項所指本條 例107 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 條第



4 款受不免責裁定者,應係指依100 年12月12日修正、101 年1 月4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 第4 款受不免責裁定之消費者,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 4 條第4 款於100 年12月12日修正之際,雖增訂同條例第15 6 條第2 項之規定,使依修正前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受不免 責裁定之消費者,得聲請免責,但為法律關係之安定性,限 制需於2 年內為之,是於該時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 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免責之消費者,未依規定於2 年內聲請 免責,自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再次修正 ,而得聲請免責,始符合前述立法意旨,而避免法律關係久 懸未決,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歷史、歷次修正立法 目的觀之,前經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裁定 不免責之消費者,於100 年12月12日修正後,未於2 年內聲 請免責者,即不得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 條第3 項 規定聲請免責。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42號裁 定,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所定事由而裁定不 免責。惟上開規定業已修正,爰依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3 項 規定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 裁定自民國98年3 月4 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嗣因分配 完結,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402,309 元後,而經 本院於99年4 月20日以98執消債清字第19號裁定清算程序終 結確定,復因本院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 之不免責事由,而於99年7 月29日以99年度消債聲字第47號 裁定不免責,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9年10月12 日以99年度消債抗字第42號駁回其抗告確定,聲請人迄至10 9 年12月21日始再向本院聲請免責等情,有聲請裁定免責狀 上本院收文章戳、當事人姓名查詢表可參,復經本院調取上 開各卷宗核閱屬實。則聲請人係經本院以100 年12月12日修 正前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規定裁定不免責,且未曾依 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聲請免責等事實,均堪認定。 參諸前引說明,聲請人係經本院以100 年12月12日修正前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 條第4 款之規定裁定不免責,是聲 請人主張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6 條第3 項規定聲請 免責,尚屬無據。
四、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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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