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劉穎叡
即 債務 人 之1號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 0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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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張德蓉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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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民事裁
定附卷足憑;經本院調查後,債務人名下除汽車兩輛及如附
表所示之財產外,並無保單解約金及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
提出資產表及陳報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轉知各保險公司查明債務人保險資料函副本及各保險公
司回函等件附卷可參。又債務人所有之汽車兩輛分別為民國
81年、82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清算實益,爰不
予處分。另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清算財團財產內容,本院斟酌
該財產之特性,認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
適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一所示。又附表所示嘉義市
○區○○路000巷00號15樓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價值新台幣(下
同)10,800元,已由債務人依其持分14300/100000提出同額
現金1,544元供債權人分配,該筆金額亦業經本院作成分配
表認可並公告,予以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
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是本件既
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二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不動產 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建物 2、權利範圍:14300/100000 3、處分方法:因本件債務人名下之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建物,共有人共有8人、未辦保存登記,且建物價值按課稅現值核算僅10,800元,再依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110年課稅明細表之債務人持分比計後僅價值1,544元。本院斟酌上開持分價值過低、共有人較多,縱以拍賣方式處分該土地,經拍定之可能性較低,且賣得之價金恐亦較課稅現值核算之建物金額低,爰通知債務人直接提出與建物依課稅現值核算價值同額之現金新台幣1,544元代替進行拍賣程序之價金,供全體債權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