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27號
PTDV,109,司執消債清,27,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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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潘琇敏
即 債務 人 居屏東縣○○鄉○○村○○路000巷 00號 送達代收人 梁曉雲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路0號1樓 法
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怡玲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號0樓至0樓及 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市○○區○○街0號00樓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 00~00樓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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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000號0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設台北市○○區○○○路000○000○ 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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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國109年 度消債清第9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經查,本件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陳報屬於清 算財團之財產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一輛、投保於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單、郵政存款153元,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上之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資5,000股、國 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資27股。此有聲請人109年8 月6日陳報之清算事件資產表、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中華郵政郵政存 簿交易明細表、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庫存明細表等附 卷可佐。觀諸上開財產內容,其中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 機車為94年間出廠,車齡已有16年,顯已遠逾機車使用年限 ,折舊後應已無甚清算實益,故無清算拍賣之必要,其次債 務人郵政存款餘額僅153元,已低於金融機構作業手續費用 亦無解繳實益,不予變價;另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投資5,000股,雖依據每股10元核算其價值為50,000元 ,然因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屬已下市下櫃 股票,現無法透過開戶證券商代為處分變賣換價,亦有本院 詢問其開戶券商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務電話記錄單附 卷可佐,堪認屬於難以處分變價之財產,從而亦應屬無甚清 算分配實益,爰不予將之列為清算財團之財產;據此,本件 債務人名下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應僅有前揭國泰人壽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及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投資27股,又上開保單分別經國泰人壽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回覆債務人保單價值準備金為79 ,392元、27,335元,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 月31日國壽字第109071731號函、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同年月30日台壽字第1092630061號函可佐,而國泰金融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投資27股經核算後價值為1,033元,故 本件聲請人之清算財團價值應為107,760元【計算式:79392 +27335+1033=107760】,該數額債務人已自行解繳等值現金 到院,嗣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 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 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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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