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十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欣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學正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尚欠繳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經本院 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金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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