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包文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包文雄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包文雄之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不能安 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與刑之執 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受徒刑 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至於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 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 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 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 。於此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 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 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 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 被告所犯之罪並無上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數值甚高之情 形下,仍貿然無照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 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並已實際發生本件非輕 微之交通事故,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見 悔意,暨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祥玉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26號
被 告 包文雄
辯 護 人 林怡君律師(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包文雄前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原 交簡字第3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 11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110 年2 月12日11時30分許至14時間,在屏東縣內埔鄉大新村其親人 家中飲用高粱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之程度,仍於同日18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小客貨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5 分許,包文雄沿屏東縣 內埔鄉黎明村西淇路東往西方向行駛,行至西淇路與中圳巷 交岔口時,與自中圳巷右轉至西淇路由黃金鐘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 號自小貨車發生碰撞,包文雄駕駛之自小客貨 車因而失控,擦撞葉惠如停放於對向車道路旁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自小客車後,墜至一旁黃松富所有坐落於屏東縣○ ○鄉○○○段000 地號之檳榔園內;迨員警獲報到場處理, 並於同日19時9 分許,測得包文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1.01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包文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黃金鐘、葉惠如及黃松富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 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現場照片等附卷足憑,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包文雄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 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 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檢察官 蔡榮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