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10號
PTDM,110,交附民,10,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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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潘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被   告 顏蕭英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09 年度交易字第644 號
,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10 年度交簡字第791 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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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