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海商字第二號
原 告 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文隆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段三四六號十樓
訴訟代理人 羅文海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三八巷二十弄十二號
被告沛榮國際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五0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住台北市○○○路一五0號五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政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B書記官 張漪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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