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13號
PTDM,109,附民,113,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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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3號
原   告 黃鈞善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律師
被   告 黃望善
      庭政始祖祀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黃富軒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37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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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