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488號
PTDM,109,訴,488,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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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培倫




具 保 人 翁韻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8421、9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韻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 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康培倫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訊問後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由具保人翁韻筑繳納同額現金 獲得釋放之情,有訊問筆錄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暫收臨時 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件 在卷可稽。茲被告由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 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或死亡 等紀錄,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110 年4 月6 日雄檢榮翔110 助274 字第1100021638 號函及所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0 年3 月28日高市 警鳳分偵字第11071218300 號函、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等件附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 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王曼寧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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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