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7號
ILDV,110,補,87,202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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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王仰慈 
被   告 博愛國宅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社區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或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顯非關於人格權或身分權事項,而係財產權之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
  定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7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
  本件原告請求確認社區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並撤銷會議決議,
  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及法條規定,核其訴訟標的屬於財產權涉
  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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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