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124號
ILDV,110,司票,124,2021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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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發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該本票(票號:CH649891),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語。
二、經查,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業於106年3月3日經授中字第 00000000000函准解散,而進入清算程序在案,同時因該公 司仍有本件票據債務存在,自無從認定已清算完結。再者, 該公司為一人公司,無從依股東會決議方式選任清算人,且 該公司章程亦未明訂清算人為何人,故應以該公司唯一股東 即黃明元為清算人,然黃明元於110年2月22日死亡,依法需 由其繼承人續為清算事務(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 、第80條規定參照),是以,本件程序亟賴聲請人補正黃明 元之繼承人系統表、拋棄繼承資料與繼承人戶謄,以確認其 繼承人究為何人,始有續為進行與送達之可能,此亦經本院 以110年3月17日函促於文到5日內補正,迄未見其補正,故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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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