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9號
ILDV,110,司拍,29,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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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江依庭 
相 對 人 王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下同)230萬元,並約定109年3月10日償還, 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且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 2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料屆期不為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據、本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 110年3月24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迄今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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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