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蕭文卿
債 務 人 侯又瑄(即陳茂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侯語祥(即陳茂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侯芊卉(即陳茂盛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侯沛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茂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
人陳茂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