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27號
ILDV,110,司促,2227,20210429,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瓊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肆仟叁
  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瓊滿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
  1,740,000元整,約定期限60期並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清償
  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390固定計息,暨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0年2月17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1,164,378
  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
  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