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208號
ILDV,110,司促,2208,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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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0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簡旭達 


債 務 人 侯招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貳仟伍
  佰叁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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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