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韻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捌佰肆拾叁元
,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王韻然於民國109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0年04月09日止累計93,843元正未給付,其中9
3,800元為本金;4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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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93800 │王韻然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
│ │元 │ │4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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