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3號
ILDV,110,司促,1863,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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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3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相 對 人 趙美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參佰捌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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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