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62號
ILDV,110,司促,1862,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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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陳寶娟(原名王文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捌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業
   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債權人(即存續銀行)元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本件繫屬之
   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及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
   會字第10600 06530號函可證,該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
   此釋明。
  ㈡緣債務人陳寶娟(原名王文娟)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起
   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5.38%等計付
   ,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
   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
   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三期。。
  ㈢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9年11月19日止即未依約攤
   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1108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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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