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19號
ILDV,110,司促,1719,202104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冬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金龍 
代 理 人 游山德 
債 務 人 蔡文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萬貳仟柒
   佰柒拾壹元,及如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
   附件中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