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22號
ILDV,110,司促,1622,20210401,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靖棉 


      王貴源 

一、債務人王貴源王靖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
  萬玖仟肆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靖棉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政院
   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
   同債務人王貴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共1筆,金額
   總計29,139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
   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
   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王靖棉本息繳至民國109年10月31日止,即未依
   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9,453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
   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
   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債權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貴源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
   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62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 │19453 │王貴源、王│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3│年息百分之零點│
│  │元  │靖棉   │1月1日起  │月29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月30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 │19453 │王貴源、王│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靖棉   │2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