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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3號
ILDV,109,重訴,53,202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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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反訴原告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慶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反訴被告  林久美 
      林文珍 
      黃士梁 
      黃立楷 
      黃玉玲 
      黃筠筠 

      黃以倫 
      黃以廸 
      黃士賢 


      黃士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反訴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 第1項應徵裁判費,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09年12月7日送達反訴原告。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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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