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52號
ILDV,109,訴,352,202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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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余藍純如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劉肇洋 
被   告 陳威德 


      陳炬炫 
      陳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聲請意旨略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6條規定違憲, 請求本院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按有關民事訴訟程序裁定停止,悉為法院職權行使之事,當 事人並無聲請權,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81至185條之規定自 明,最高法院37年抗第1738號判例、69年度台上字第1691號 判決意旨,亦闡明此旨。另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 第590號解釋均未賦予當事人據「釋憲」之名,聲請停止訴 訟程序之權。且本件並無本院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 法律,依本院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之情形, 是本件並無聲請釋憲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與必要。從 而,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核不符法定停止原 因(即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至第185條所定之事由),不應准 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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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