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8年度,8號
ILDV,108,家財訴,8,202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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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8號
原   告 沈素蓮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王明進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9年1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 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 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1月9日裁定 命在該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107年度重訴字第64號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及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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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