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4號
ILDV,107,訴,184,20210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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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   告 林川勝(原名屠力泰)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代 理 人 謝庭恩律師
      蔡逸凡 

被   告 姚麗雲 
      姚銀來 
      姚登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阿梅 
被   告 姚君翰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李林花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律師
被   告 姚玉春 
      羅姚阿甘
      劉姚景 
      姚玉梅 
      賴玉秋(賴來仁之繼承人)


      賴姚阿桃(賴來仁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賜海(賴來仁之繼承人)

被   告 姚振輝(姚春量繼承人)

      姚謝含少(姚春量繼承人)

      姚美霞(姚春量繼承人)

上列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件
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李林花應將坐落宜蘭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上如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18日複丈
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編號A、A-1、B、C、D所示建物及地上
物拆除,並將上開坐落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姚銀來、姚
麗雲、姚登發姚玉梅姚玉春姚君翰羅姚阿甘劉姚景
賴姚阿桃賴賜海賴玉秋、姚謝含少、姚振輝、姚美霞應將坐
落宜蘭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E
、F、G、H、K、I、J、K、L所示建物及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坐
落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經查,上開編號所示房屋、地上物占用
宜蘭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為538.93平方
公尺,又前揭土地106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0,700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
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6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
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05%,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45
萬5,391元【計算式:10,700元÷90.05%×538.93平方公尺=6,4
03,7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459元,
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5萬3,965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萬49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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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