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毀棄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20號
ILDM,110,聲,220,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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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鍵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毀棄扣押
物(110年度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押之含有氯麻黃、氯假麻黃成分之白色粉末共三十四包(驗前總淨重約824310.40公克),均毀棄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鍵鎵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4項之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現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6年度偵字第3504號案件偵辦中,並於民國106年6月29日發 布通緝中,因扣案之不明粉末34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鑑定結果,均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氯假 麻黃等成分,有該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茲因放置該化 學物品之庫房空間狹小,散發異味氣體,長久恐危害人體健 康,且該塑膠袋包裝,無法承受化學物品之重量,已有明顯 破損及滲漏之情形,該扣押物屬於易生危險之物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毀棄等語。二、按扣押物,因防其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不便搬運 或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 保管。易生危險之扣押物,得毀棄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 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不明粉末34包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 定結果,均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氯假麻黃 等成分,有該局105年5月16日刑鑑字第1050039053號鑑定書 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化學物品目前放置於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之贓物庫內,該內容物已開始侵蝕包裝,有明顯破損及 滲漏之情形,地板上亦有不明之黏稠液體等情,有現場照片 5張在卷可參,可見扣案之化學物品當屬易生危險之扣押物 無誤。是檢察官之上揭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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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