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號
原 告 包元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