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84號
SLDV,110,除,184,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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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林玉蘭
代 理 人 杜典諭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8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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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