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許哲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