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陳立軒
林進金
被 告 SHINY TREND LTD.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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