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58號
SLDV,110,重訴,58,20210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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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陳立軒 
      林進金 
被   告 SHINY TREND LTD.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7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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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