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曾張淑真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慶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
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尚應補繳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