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90號
SLDV,110,補,490,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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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曾張淑真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慶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
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尚應補繳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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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