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79號
SLDV,110,補,479,2021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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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東 
被   告 葉瓊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97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告
主張之債權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300萬元(計算式:8,000
,000+25,000,000=33,000,000),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
定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
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同小段2055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街00巷00弄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格核定為892萬9,150元(計算式詳附表),揆諸前揭說明,
系爭房地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即
892萬9,15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9,4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
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地之路段
、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點相近之交易價
格平均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0萬7,000元(含坐落基地),而系
爭建物總面積為83.45平方公尺,則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
為892萬9,150元(計算式:107,000×83.45=8,92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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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