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70號
SLDV,110,補,470,2021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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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江正濱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帝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
萬伍仟陸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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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