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吳阿華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原告吳阿華與被告郭水柳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