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健興、邱○○、邱○○間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臺北市大同區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
段55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下
稱系爭房地)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記載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不動產異動索引。
㈡系爭房地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國
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
名及應受送達地址。如查有被告以外之其他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㈢原告就前項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
補正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之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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