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74號
SLDV,110,補,374,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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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健興邱○○邱○○間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臺北市大同區市○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
  段551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下
  稱系爭房地)之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記載權利人完整姓
  名之不動產異動索引。
 ㈡系爭房地之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國
  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
  名及應受送達地址。如查有被告以外之其他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㈢原告就前項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
  補正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之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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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