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8號
SLDV,110,補,238,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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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羅志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不都拉 欣(Abdularahim Jan)間國家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4至5所載事項。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 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同法 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亦有明定。另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依本法請求 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 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 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欠缺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其起訴之程 式顯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 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國民身分證號碼或護照號碼,致本院無 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未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爰依前 揭規定,命原告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4至5所載事項。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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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應 補 正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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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報本件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倘係│
│ │金錢,可記載為:被告…應給付〈或連帶給付〉原告新│
│ │臺幣…元),及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
│ │依據,應具體列出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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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
│ │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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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倘本件係依據國家賠償法請求,則應查明被告究為機關│
│ │或個人,並予以補正(若為機關,應一併補正機關名稱│
│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另應補正已依│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
│ │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而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逾│
│ │期不協議、協議不成立之證明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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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提出起訴狀所載被告阿不都拉 欣(Abdularahim Jan)│
│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倘被告係外國人士,則應補│
│ │正其出生年月日及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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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起訴狀及補正狀(含證物)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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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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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