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債 務 人 李佳臻(原名李玉瓊)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 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事營 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8 條亦有明定。且更生之聲請有無 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此觀同法第46條第3 款規定亦明。
查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將認債務人無聲請更生之誠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⒉報告聲請更生前2 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 、黃金、珠寶、償還債務、保單借款…等)。
⒊提出自民國108 年4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郵局存 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已提出部分,僅需 說明)。並說明於聲請前2 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
為?
⒍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8 年4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 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是否領有年終及三 節獎金等。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⒏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更生前2 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⒐提出租賃契約,說明所居住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及如 何分擔租金、居住相關費用。
⒑債務人居住在新北市淡水區,所列每月支出金額已超過新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 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債務人 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 細項金額及必要性(如家庭伙食、電話費、保險費等)。⒒詳細說明協商成立後毀諾之原因,並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 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