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循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秦啟榮烈士紀念基金會選任臨
時董事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前
段及第30條之1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並提出:1 、相對人原有董事已辭職或死亡之證明文件;2、
與原有董事辭職或死亡人員相同人數之建議臨時董事姓名及地址
(並指明以其中何人為臨時董事長,財團法人法第47條規定參照
),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並應於前揭期限內釋明
:1 、據聲請人陳報資料,於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前後,相對人
董事歷年皆有召開董事會行使職權,僅未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補
正,則在主管機關未依該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前,如何符合同
法第47條得選任臨時董事及臨時董事長之要件;2 、何以未選任
臨時董事,相對人即無法順利辦理變更登記;3 、相對人之主事
務所,是否實際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00 號8 樓,
或臺北市○○區○○街000 巷0 號3 樓,而非原登記之臺北市○
○區○○路00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