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272號
SLDV,110,司催,272,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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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峻威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于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已簽 名或蓋章之票據,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 而遺失時,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 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 1 項第2 款、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 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 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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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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