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69號
SLDV,110,司促,5869,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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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亭妘即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8,90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10 年度司促字第586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亭妘即陳│暨自民國95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397665│雅玲   │04月07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陳亭妘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3770 │雅玲   │3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亭妘即陳雅玲於91年01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
  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
  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
  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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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