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6,473 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宜蓁、黃│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
│ │446473│玉雯 │2月01日起 │4月19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
│ │ │ │4月20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宜蓁、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
│ │446473│玉雯 │1月02日起 │4月19日止 │○九 │
│ │元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
│ │ │ │4月20日起 │7月01日止 │一九 │
│ │ │ ├──────┼──────┼───────┤
│ │ │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 │7月02日起 │ │三八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宜蓁前就讀能仁家商及東南科技大學邀同
債務人黃玉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 1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52180 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合
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
,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
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宜蓁自民國110年01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4647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玉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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