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91號
SLDV,110,司促,5791,202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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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許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0,000 元,及自民國95年3
  月30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一)緣相
  對人李許麗琴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
  4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
  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
  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
  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
  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
  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
  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上開借款相對人現
  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0000元整,及自民國095年03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
  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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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