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87號
SLDV,110,司促,5787,202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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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張麗芬即王正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湘齡即王絢美即王正信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億綜即王正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41,125元,及其中新臺幣38,230元,自民國99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9年1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 個月(內)
  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
  延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正信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22,583元,及自民國98年5 月2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6 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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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