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蓁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捷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 元,及自民國109 年
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
息,暨自110 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9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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